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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女士到一家无证美容店接受隆鼻手术,不料第二天就发生炎症,历经数月、花费近万元才治愈。近日,法院对这起美容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:美容店店主承担八成责任,赔偿4万余元,章女士自担二成责任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。王先生作为非法经营单位的业主,应对章女士遭受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,章女士过分轻信店员推销,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王先生经营一家美容店。去年10月,年届四旬的袁女士花2300元在该美容店接受隆鼻手术。不料,次日她的鼻子就开始红肿、疼痛。在辗转多家医院、历时两个月后,她在一家大医院接受手术,鼻子中的填充物被取出,炎症消失。
经查,章女士的美容店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,也没有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为章女士做隆鼻手术的店员也未取得注册整容医师资格。因双方协商未果,章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及其店员告上法庭。于是就有了上面的法院判决结果。